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決策部署,依據《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6〕5號)《秦皇島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定》(秦政規〔2017〕1號)及《河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冀依法行政辦〔2021〕7號)等規定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我局代縣政府起草了《青龍滿族自治縣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如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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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信地址:青龍鎮燕山路公安局臨街樓4樓403室
青龍滿族自治縣司法局
2023年3月1日
《青龍滿族自治縣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健全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6〕5號)《秦皇島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定》(秦政規〔2017〕1號)及《河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冀依法行政辦〔2021〕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公開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類文件的總稱。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把握內容:
(一)“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是指文件作出的規定,自實施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對同一類行政管理事項可以反復適用;
(二)“具有普遍約束力”是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適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涉及權利義務”的內容,主要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禁止性、允許性、強制性、授益性等事項,以及規定相應的權利義務或者責任。
第四條 下列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
(一)會議文件(包括會議通知、紀要、講話材料);
(二)商洽性工作函;
(三)工作規劃、計劃、要點;
(四)工作考核、檢查、行政追責等方面的文件;
(五)發文機關內部工作制度;
(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報;
(七)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機構等通知;
(八)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九)行業技術標準類文件、技術操作規程;
(十)其他不符合《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6〕5號)第二條規定的文件。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 下列機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各鄉鎮(街道)、縣政府各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為完成某項任務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以及縣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縣政府辦、各鄉鎮(街道)及縣政府各部門(含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負責縣政府、本鄉鎮和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縣司法局負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以及各鄉鎮(街道)、縣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各鄉鎮(街道)、縣政府各部門的法制機構(法制工作人員)負責本鄉鎮、本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和本鄉鎮、本部門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審工作。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
(二)體現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權力和責任相統一;
(五)精簡、效能、規范、公開。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設定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事項;
(二)設定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的事項;
(三)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事項;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其中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由主要實施的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起草。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法律顧問、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社會組織起草。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組織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及專家的意見。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相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存有較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與之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縣人民政府協調或者裁定。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價格調整、企業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起草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第十二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規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
第十三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后,起草單位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據、擬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征求意見的匯總、協調處理情況、建議實施日期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據;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召開聽證會征求意見或廣泛征求意見的,報送聽證筆錄及意見匯總等相關資料;涉及企業和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需要報送企業、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五)涉及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性較強,組織有關專家咨詢論證的,報送專家咨詢論證意見及相關資料;
(六)涉及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價格調整、企業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報送風險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
(七)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報送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八)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初審意見;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縣司法局對部門報送的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報送部門補充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情況的,報送部門應當按要求提供;需要補充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縣司法局反饋意見。
第十五條 縣司法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三)是否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四)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 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起草單位根據審核意見修改后再次提交合法性審查的,審查期限重新計算。
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七條 縣司法局完成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一)對規范性文件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提出內容合法的意見;
(二)對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提出不予制定的意見;
(三)對規范性文件制定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相關部門對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見且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暫緩制定的意見;
(四)對違反第七條規定的,提出取消相關內容的意見;
(五)對語言不規范、存有法律常識性錯誤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
第十八條 起草部門收到縣司法局的書面審查意見后,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
起草部門對縣司法局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商意見。協商不成的,報縣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九條 縣司法局對各鄉鎮(街道)、縣政府各部門報送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參照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予回復。
第二十條 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形成草案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提請集體討論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如實列明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通過集體討論決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條 因應對突發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明確機構對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登記、編號、印發,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公布相關解讀材料。
未經登記、編號、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5年。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2年。
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不標注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 各鄉鎮(街道)及縣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內容,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
第二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市人民政府、縣人大常委會備案,通過網上報備系統或紙質報備;
(二)各鄉鎮(街道)及縣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報送縣人民政府備案,徑送縣司法局。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備案。
第二十七條 縣司法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負責備案審查的市司法局提交上一年度本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備查。
縣司法局應當定期在政府網站或者當地新聞媒體上公布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各鄉鎮(街道)及縣政府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管理。
縣司法局可以通過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的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的方式,對規范性文件報送審查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有違法內容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建議。制定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書面答復。對答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屬于各鄉鎮(街道)及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向縣司法局提出,縣司法局應當在接到復查申請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書面答復。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實施機關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問題,需要做出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制定機關。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清理。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首先由實施部門提出廢止、修改和繼續實施的意見,經縣司法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司法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公布規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答復書面審查建議的。
第三十三條 縣司法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規范性文件進行糾正的。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 1.《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
2.《規范性文件審批印發管理制度》
3.《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制度》
4.《規范性文件聽證制度》
5.《規范性文件專家論證制度》
6.《規范性文件社會風險評估制度》
7.《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制度》
8.《規范性文件評估制度》
9.《規范性文件清理編輯制度》
10.《規范性文件責任追究制度》
11.《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規范》
附件1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的管理,規范合法性審查程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縣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并公開發布的各類文件的總稱。
第三條 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適用本制度。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按照省、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縣司法局負責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
第五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主要實施部門負責起草,起草完成后將送審稿及相關材料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批轉至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文件起草說明;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四)征求意見資料,包括:相關部門對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原件或復印件,座談會、協調會、聽證會記錄及簽到表,網上公示頁面的打印截圖或其他媒體公示材料;
(五)進行風險評估的有關資料;
(六)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初審意見;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說明;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文件主要內容、特別條款以及難點和創新點說明,重點說明是否存在社會關注度高、存在爭議以及突破上級文件規定的內容;
(五)征求意見過程以及對有關部門、專家或者社會公眾意見的匯總、協調處理情況,未吸收采納的意見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進行風險評估的,應當說明評估結果采納情況。
第八條 縣司法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三)是否存在無上位法依據增設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及其他增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義務,設定地方保護或行業保護;
(四)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審查時限。縣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經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以及退回起草部門修改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條 擬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辦理工作流程:
(一)起草部門按照第五條規定向辦公室對口專業處室(以下簡稱對口處室)報送相關材料;
(二)對口處室收文后,對文件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文件主要內容的可操作性與準確性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等;
(三)對口處室經審核后認為有發文必要,且材料齊全的,報請縣政府主管副主任簽批意見;
(四)對口處室根據主管人員簽批意見送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處收文后,首先審查材料是否符合規定,對符合規定要求的,進行收文登記,收文時間即為辦理開始時間;對材料不齊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由對口處室退回起草部門進行補充、完善;
(六)材料符合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處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政策對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審查,需要修改的,提出具體修改意見;不符合制定條件,提出不予制定或暫緩制定的意見并說明理由;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處將上述審查意見及送審材料送交對口處室,由對口處室聯系起草部門進行處理;
(七)起草部門按照要求進行修改完善的,經對口處室審核后送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處繼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一條 起草部門收到縣司法局的書面審查意見后,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
起草部門對縣司法局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商意見。協商不成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附件2
規范性文件審批印發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規范性文件提請縣政府審批過程的管理,規范文件印發程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府(含縣政府辦公室,下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請縣政府審批以及印發、公布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縣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通過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應當提請縣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縣政府辦公室相關處室在組織集體討論時,應當如實列明縣司法局的審查意見,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四條 未通過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或者未經過縣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印發,不能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通過集體討論決定印發的,起草部門將有關材料報縣政府辦公室對口處室掛箋審批,由對口處室在發文審批箋中注明“按照規范性文件公布”的意見,并呈送縣政府相關領導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由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簽發,以縣政府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簽發。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經縣政府相關領導簽發后,縣政府辦公室對口處室或者起草部門將以下材料匯總報送縣政府辦公室秘書股印發、公布:
(一)發文審批箋(須有“按規范性文件公布”的意見);
(二)規范性文件正文及電子版;
(三)合法性審查材料(包括規范性文件審查箋或者縣司法局出具的其他審查意見材料);
(四)起草說明材料及電子版,如起草說明不公開的,應當由起草部門向縣政府請示說明;
(五)縣政府集體研究會議紀要(或會議記錄)。
第七條 經縣政府辦公室秘書股核對材料齊全后,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登記、編號、印發。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印發時應當標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
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不標注有效期。
未標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的,文件印發時由辦公室主管科室或者起草部門確定是否標注。
第九條 文件印發同時,縣政府辦公室秘書股將規范性文件印發情況通知縣司法局。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通過縣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公布系統予以公布,文件通過系統上傳至網絡的日期,即為正式公布日期。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印發公布后,政府辦公室秘書股負責將本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正式文件進行歸檔保存,并將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7份送縣司法局,向備案機關履行備案程序。
附件3
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制度
第一條 為確??h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不斷提高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發質量,在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政府行政管理行為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鄉鎮(街道)及縣政府各部門(含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制發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涉及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重大事項的;
(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或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
(三)應當向社會公布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條 征求意見的范圍:
(一)本部門、本系統意見;
(二)相關部門意見;
(三)聽取有關技術專家、法律專家的意見;
(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五)聽取上級機關的意見。
第五條 征求意見采取以下方式:
(一)發出征求意見函;
(二)召開座談會或專家咨詢論證會;
(三)在網絡等媒體公布規范性文件草案;
(四)舉辦聽證會;
(五)其他能夠充分反映群眾意見的方式。
第六條 起草部門負責辦理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工作。
第七條 征求意見函應明確征求意見的內容、反饋意見的形式和反饋意見的時限等內容。
第八條 通過互聯網或新聞媒體公開征求意見的,征求意見時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
第九條 部門座談會參加人員必須是分管領導或熟悉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座談會組織部門要做好簽到登記和會議記錄,對重大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必要時提意見的單位要出具書面意見函稿。
第十條 專家咨詢論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咨詢論證事項;
(二)確定專家咨詢論證組成員;
(三)向專家咨詢論證組成員提供相關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開咨詢論證會或通過網絡、電話、書面形式,聽取專家咨詢論證組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專家咨詢論證組成員的意見,形成決策建議。
第十一條 通過互聯網征求意見的,起草部門可以在部門門戶網站上發布征求意見的通告,也可以提請縣政府辦公室在青龍滿族自治縣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舉行聽證會的,依照《規范性文件聽證制度》進行?!?/font>
第十三條 起草部門要認真傾聽公眾提出的意見,凡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反映和代表大多數群眾的意愿,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附件4
規范性文件聽證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民主決策,保障公眾參政議政,在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履行好聽證程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鄉鎮(街道)及縣政府各部門(含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的規范性文件在起草和審查階段,對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的主要形式是召開聽證會。
第三條 起草或者審查規范性文件需要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在7日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議題和內容,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聽證參加人。聽證會由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人主持。
第四條 聽證會基本要求:
(一)除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會公開進行;
(二)聽證代表要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凡涉及的領域和方面應當至少有一名代表參加;
(三)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
(四)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五)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六)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五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最后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六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聽證事項名稱;
(二)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聽證公開情況;
(六)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載明。
第八條 相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較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同級政府協調或者裁定。
第九條 縣司法局對起草部門提交的載有聽證會相關情況的材料應當依法認真審查,對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規范性文件向本級政府提出不制定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和建議。
附件5
規范性文件專家論證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水平,減少決策風險,避免決策失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二)涉及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三)擬設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學性、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四)起草部門或者合法性審查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
第三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形式是召開論證會,必要時也可以通過書面信函等形式進行論證。論證會由起草部門組織,公開舉行。
第四條 論證會參加人依據需要論證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確定,由相關專家、社會相關人士代表組成。參加人員比例應當合理,要兼顧各相關方面。主持人一般由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五條 舉行論證會之前,應將論證會的時間、地點、論證會的主要內容等至少3日前通知論證會參加人,原定參加人因故不能參加的,要及時更換。
第六條 論證會參加人應當圍繞論證的內容陳述自己的觀點和意見,并可要求起草人員就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論證會參加人的發言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間;確需延長發言時間的,應當經論證主持人同意。論證會參加人對解答人的發言有不同意見的,經論證主持人同意,可以進行質疑和辯論。
論證會參加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詳盡發表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起草部門。論證會上的發言,由起草部門進行記錄、整理。論證會結束后由起草部門寫出書面論證報告。
第七條 起草部門依據論證情況,研究確定規范性文件草案是否制定。
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或者政府決定制定的,需要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附件6
規范性文件社會風險評估制度
第一條 為預防和控制重大事項實施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鄉鎮(街道)及政府各部門(含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制定的涉及下列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一)政府重大投資項目;
(二)重大公共基礎設施;
(三)公用事業價格調整;
(四)企業改制;
(五)土地征用;
(六)房屋拆遷;
(七)環境保護;
(八)教育醫療;
(九)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十)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第三條 起草部門要對文件規定可能出現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先期預測、先期評估,并在報送法制機構審查時提供可能涉及社會穩定風險的評估報告。
第四條 社會風險評估一般可通過以下程序進行:
(一)廣泛公示;
(二)收集民意;
(三)預測化解風險;
(四)專家論證;
(五)作出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加蓋公章。
第五條 涉及專業性較強的評估事項,起草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六條 向縣司法局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當說明評估結果采納的情況。
第七條 縣司法局對部門報送的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風險評估報告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起草部門補充、修改,必要時重新進行評估。
第八條 涉及第二條規定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集體研究通過后方可發布。
附件7
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拓寬規范性文件監督渠道,確保公眾行使和維護自身權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鄉鎮(街道)及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建議,制定機關對社會各界提出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申請,應當審查并予以回復。
第三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由縣司法局會同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并答復。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請對規范性文件審查,應當采用實名申請方式,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申請應明確指出違法具體內容。
制定機關接到提請審查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書面答復。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答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30日內向下列機構提出復查申請:
各鄉鎮(街道)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
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
第六條 接到復查申請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書面答復。
附件8
規范性文件評估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與科學性,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鄉鎮(街道)及縣政府各部門(含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規范性文件的評估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清理。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評估,首先由實施部門提出廢止、修改和繼續實施的意見,經縣司法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縣司法局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啟動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評估工作按照前款規定程序開展。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遵循客觀真實、公開透明、民主參與、科學系統、經濟效能的原則,采用科學、民主的評估方法,保證評估結果客觀、真實。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范性文件實施以來的社會效果;
(二)法律法規依據以及外部環境變化對規范性文件實施的影響;
(三)設定的具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法、適當;
(四)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五)是否有利于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
(六)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途徑。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經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重新修訂: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有擴充、刪減或者變更內容必要的;
(二)因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有配合修訂必要的;
(三)管理職能發生變更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修訂的情形。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經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廢止:
(一)文件的內容已被法律、法規、規章取代的;
(二)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或廢止,使該規范性文件失去合法性的;
(三)根據社會發展和公共管理的實際,規范的對象、管理的措施發生變化,原文件已無存在必要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廢止的情形。
第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之后,原起草部門(職能已經調整的,為繼續行使該職能的部門)應當將評估情況和處理建議向本級政府提交報告,經縣司法局審查,報本級政府決定后公布。
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評估,制定部門或者執行部門應當將評估結果報送縣司法局備案。
附件9
規范性文件清理編輯制度
第一條 為完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機制,維護法治統一,促進依法行政,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清理編輯,是指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繼續適用或者修改、廢止、宣布失效并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的工作。
第三條 各鄉鎮(街道)及縣政府各部門(含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編輯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政府所屬部門負責本部門組織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具體工作。
縣司法局和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等保障。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ㄒ唬┖戏ㄔ瓌t。清理程序和清理結果應當維護法治統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ǘ┛茖W原則。從實際出發,清理程序和內容應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
(三)民主原則。清理過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和采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ㄋ模┘皶r原則。對與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或者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相適應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予以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由縣司法局組織,報政府審定;起草部門或者主要實施部門負責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見后,送縣司法局進行審核,報政府審定。
政府所屬部門對其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體處理決定。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要實施部門聯合其他實施部門聯合進行清理。
第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出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即時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規施行,上級行政機關提出應當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的;
(二)制定機關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制定機關認為規范性文件不適應發展需要,應當進行清理的。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的標準:
(一)合法性,即規范性文件是否與上位法一致或者相抵觸;
(二)合理性,即規范性文件是否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相適應;
(三)協調性,即規范性文件之間是否協調一致;
(四)操作性,即規范性文件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
(五)實施效果,即規范性文件是否實現了制定目的。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規定,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可以延長有效期予以保留,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
(一)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
(二)國家政策重大調整,部分內容與之不相適應的;
(三)部分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部分內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
(五)政府規章之間、政府規章與國家部委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font>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宣布失效:
(一)有效期已過的;
(二)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規章替代的;
(三)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訂后的法律、法規等上位法涵蓋的;
(四)調整對象已消失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等上位法或者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相抵觸的;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等上位法已廢止的;
(三)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廢止的。
第十四條 政府所屬部門向縣司法局報送政府規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見,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初步清理意見;
(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見的依據和理由;
(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縣司法局應當對同級政府所屬部門報送的規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審查后形成清理報告,報制定機關。
清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清理的基本情況以及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二)修改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草案);
(三)宣布失效(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草案)。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做出清理決定后,應當將清理結果以目錄形式向社會公布。
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 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應當收集與規范性文件相關的報刊、傳媒資料,對其反映的執行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
第十八條 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編輯工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參與權和知情權。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網上提意見等方式,向制定機關提出對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規范性文件清理建議的,制定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建議后30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一條 鄉(鎮)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編輯工作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附件10
規范性文件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實現決策權責統一,有錯必究,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監督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制發規范性文件的或者沒有盡到監督責任的,依據本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條 制定機關的責任追究。制定機關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縣司法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公布規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答復書面審查建議的。
第四條 監督機構的責任追究。法制機構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規范性文件進行糾正的。
第五條 違反規范性文件相關管理制度,引發惡劣影響或造成重大損失,應當追究個人或單位行政責任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附件11
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規范
一、規范性文件應具備三個要素
(一)規定的內容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
(二)規定的內容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三)規定的內容在有效期內對涉及的管理事務具有反復適用性。
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流程
(一)制定計劃:必要性、主要問題、主要制度等。
(二)調研起草: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委托起草;公眾參與。
(三)征求意見:系統、部門、專家、管理相對人,協調分歧。
(四)法律審核:法制機構審查。
(五)集體審議:體現集體決策精神。
(六)前置審查:政府法制機構在印發前合法性審查。
(七)依法公布:政府領導簽發;部門領導簽發。
(八)備案審查:下級政府報上一級政府,部門報本級政府,公布后15日內完成。
(九)解 釋:制定機關解釋(法制機構承辦);職能部門解釋。
(十)評 估: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參照制定程序。
三、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技術規范
(一)結構
規范性文件一般使用章、條、款、項、目為結構單位,一般不用卷、篇、節等結構單位。
1.章的應用。內容較多,且有劃分層次的需要,規范性文件設章。至少要有二章以上的內容,加上總則和附則,通常在四章以上。
2.條的應用。條是規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結構單位,最不可或缺。條的語言文字盡可能簡明扼要。若條本身所包含的內容太多,可考慮將其分割為多個條文來表述,如果邏輯上不允許將條文內容割裂,可考慮在同一條文中劃分出若干款、項乃至目來處理。但不能將同一意思的條文生硬割裂為多個條文,也不能將不同意思的條文摻雜在一個條文中來表述。條文之間應當保持一定的邏輯順序,根據所表述的事物的規律來合理排序。
3.款的應用??钜宰匀欢蝿澐?,無需序號,作為附屬結構單位??顕栏耠`屬于條,不能脫離條而單獨存在。設款是為了解決條的邏輯結構問題,特別是在條的內容偏長且蘊含多重意思或多層結構時使用。
4.項的應用。項是次于款的結構單位,可以在條下直接設項,也可以在款下設項。項的作用與款的作用基本相同。但項的設置格式是以“(一)、(二)、(三)”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間以“;”區分。
5.目的應用。目是規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單位。嚴格隸屬于項,不能脫離項而單獨存在。目的應用格式是:用“1、2、3”分段表述,以“;”區分。
(二)組成部分
根據復雜程度可分為簡單型、居間型和復雜型。
1.簡單型條文,一般在10條以下,直接用“第一條、第二條”或“一、二”排列即可。
2.復雜型是規范性文件常見的結構類型,特點是條文較多,格式規范,層次復雜,一般有章的層次結構劃分。
3.居間型介于復雜和簡單型之間,一般在20條以內,格式較為規范,基本用“第×條”形式表述。
4.內容可劃分為:正文部分和附屬部分。
正文部分一般包括總則(概括性規定)、分則(具體性規定)、附則(補充性規定)三部分。
總則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基本原則、主管部門、效力范圍等內容。
分則是文件中規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部分,即對不同主體、不同客體、不同行為、不同后果分別作出規定。具體規定鼓勵什么、允許什么、禁止什么、限制什么、違反規定怎么辦等。
附則一般包括名詞術語的定義、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的授權規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宣布有關文件廢止等。大部分規范性文件一般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表述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或2)年。”需立即實施的也可表述為“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或2)年。”
附屬部分。包括文件名稱和附件。
文件名稱要素有:適用范圍,如青龍滿族自治縣、青龍滿族自治縣縣XX鎮;調整內容,如青龍湖國家濕地公園管理等。
附件主要包括一些補充性規定,或附帶的表格、清單、圖表說明等。
(三)語言文字的規范
不能產生歧義。用書面語言,盡量避免口語化的詞語,在涉及法律用語時,應當用法言法語。有關詞語有多種含義時,必須采用限定詞來界定其含義。對涉及數字的概念應當準確量化,不使用“約、左右”等模糊概念,要特別注意準確使用“以上、以下、以內、以外、不足、不滿、超過”等概念。對同一對象的表述,前后要保持一致。要避免使用帶有感情色彩的修飾詞語,如“非常、十分、熱烈、強烈、馬上、迅速、認真、充分、嚴肅、嚴厲”等,也不要用“其、之”等文言虛詞。文字要簡明扼要,不能闡述道理,不能用領導講話語氣。
四、規范性文件登記、編號及印發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要求,規范性文件實行制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制度。編號如:青政規〔2022〕1號、青政辦規〔2022〕1號。
五、報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所需資料及流程
經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會前由起草單位填報《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報單》,經縣領導簽字同意后,連同相關資料,按照所需份數一并報縣政府辦公室。
資料包括: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說明;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上級文件等依據;
(四)征求意見或者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的有關材料及有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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